各学(书)院:
根据宁政办〔2015〕9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附件1)的通知精神,高校毕业生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自治区代为偿还。为了鼓励我校毕业生到自治区基层单位就业,有效缓解我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帮助更多毕业生知晓学校基层就业资助政策,请各学(书)院积极广泛向在校生及毕业生宣传该政策,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积极申请。
根据要求,符合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2);
2、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并提供宁夏银行帐号(写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3、任职单位的连续3年的在岗证明(单位证明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及连续3年的年度考核;
4、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还款证明;
5、任职单位为企业的毕业生需提供劳务合同复印件。
满足申请条件的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申请材料报送或快递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贺兰西路宁夏大学贺兰山校区 德勤楼607 750021
咨询电话:(0951)2061878(宁夏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