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文件精神,高校毕业生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的,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由自治区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自治区代为偿还。
为了鼓励我校毕业生到自治区基层单位就业,补充基层单位工作力量,助力毕业生充分就业,有效缓解我校毕业生就业压力,用足用好就业帮扶政策,帮助更多毕业生知晓学校基层就业资助政策。请各学(书)院积极广泛向在校生及毕业生宣传该政策,扩大该政策的宣传力度和广度,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申请。
根据要求,符合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户口为宁夏籍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1);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2);
3.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并提供宁夏银行帐号(写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4.任职单位的连续3年的年度考核复印件;
5.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还款证明;
6.任职单位为企业的毕业生需提供劳务合同复印件。
满足申请条件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申请材料报送或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贺兰西路宁夏大学贺兰山校区 德勤楼601 750021
咨询电话:(0951)2061878(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