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文件精神,《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要求,高校毕业生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工作,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学费的部分由自治区代为偿还。
一、申请对象
2019届、2020届和2021届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1、具有宁夏户籍,毕业时到宁夏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本科、研究生应届毕业生;
2、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及县政府所在乡镇、街道)基层单位工作;
3、毕业生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服务在3年(36个月)以上(含3年)并考核合格(2024年基层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日),且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毕业生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2年服务期满终止服务且考核合格,第三年就业单位符合基层单位规定条件且三年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
注:毕业生自基层服务期开始3年内,以下四种情况不符合在基层连续服务3年要求:
1、因个人原因中断服务到其他基层单位就业,累计满3年的;
2、“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人员服务期未满2年离开服务单位的或考核不合格的;
3、被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安排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基层单位或工作岗位的;
4、其他原因中断服务或连续服务不满3年的。
三、申请材料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附件1);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附件2);
3、个人身份证、毕业证、户主为本人的宁夏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号在银行卡复印件空白处手写一遍);
4、就业手续复印件(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等);
5、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还款证明;
6、社会保险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我的宁夏”App打印,打印起始时间为毕业当年)。
四、相关要求
满足申请条件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两年内(毕业后五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五、材料报送
2024-2025学年秋季学期申请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18日。
申请材料报送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贺兰西路宁夏大学贺兰山校区 德勤楼601 750021
咨询电话:(0951)2061878(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附件: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