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或其委托代理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宁夏大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指导各学院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对全校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定期汇总全校学生贷款信息情况;加强与县(市、区)级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联系与合作。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在校学生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助学贷款情况的汇总、贷后管理及毕业生还款确认工作;负责学生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组织开展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督促学生按合同约定还款。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和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四)学生当年在学校获得了其它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第十条 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学生正常在校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与发放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与初审
(一)新生: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所在高中进行贷款资格认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当地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校学生:
拟申请贷款学生每年6月初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站学生在线系统进行网上信息注册,并下载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携带各自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贫困证明(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等以下申请材料到当地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籍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所需学费、住宿费的证明材料;
5.学生与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签订借款合同。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当地教育局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为贷款学生出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
第十三条 回执确认。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注册,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后,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认函》回执寄回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或者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国家开发银行网站进行网上确认。如遇特殊情况,学生应主动与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联系。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对学生贷款金额及学校回执进行审批后,向学生发放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并由结算代理机构将学生所欠学费、住宿费扣划至高校后,剩余资金待学生将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绑定后,可提现用于生活费。
第六章 毕业确认
第十五条 毕业确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学生名单。学院组织、指导生源地助学贷款毕业生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信息系统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修改、补充个人信息,完成个人信息变更,并发起“毕业确认申请”,学院完善贷款学生档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网上审核确认,原则上没有完成毕业确认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展期业务。符合贷款展期申请条件的借款毕业生,于毕业当年6月底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展期申请表(申请表须有录取学校有关证明和印章),(寄)送到学校提出展期申请。申请资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请宁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