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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5日 10:58   阅读数:

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135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相应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学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具体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委员和学生代表参与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数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标准以宁夏银川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参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一)完全无力支付本人的学习费用、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特困生的认定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庭人口在五人以上,只有一个劳动力,完成学业有困难,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家庭因灾害导致三无(无父母、无房屋、无收入)的;

4.单亲或父母离异,且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本人突发严重疾病、意外事故需长期治疗的。

(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贫困生认定的参考条件:

1.城镇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下岗且未再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家庭人口在五人以上,只有一个劳动力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底完成,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学院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十一条 具体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1.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生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自行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低保证、抚恤证明等)以及其他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认定的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2.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候选对象;

3.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讨论提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学院审核

学院根据各班上报的初步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核实,尤其要对疑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有效办法,摸清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所确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推荐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的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给以答复并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编制书面和电子文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学院推荐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与核实,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推荐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审批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资助。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建档

第十二条 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建立学校与学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其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各学院要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体现档案的动态性、科学性,确保资助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断更新、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注意事项

(一)《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学校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凭据,凡是没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有困难证明却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

(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要经当地村()委会及乡()或街道以上的民政部门同意盖章要求注明经办人员姓名,若当地乡()或街道的民政部门确实没有公章的,附文字说明后,可以盖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办的公章,凡手续不齐全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困难证明,视为无效;

(三)各学院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除查看《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外,须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和平时消费情况。要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进行核实。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学生不能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已认定的可取消其资格;

(四)属于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者,经有关部门发现并查证属实后,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可视其相关证明材料,将其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名单可不予公示;

(五)除符合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要求的学生外,其他学生若本人不主动申报者视为家庭经济不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3月份对当学年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困难认定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者,将不能享受当学年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除追缴所有资助款外,将视其情节影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十八条 在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过程中,学院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可能引发的心理和思想问题,要事先做好防范教育和心理疏导。要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