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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7日 10:51   阅读数:

时间:9月底前

对象:新生及有特殊情况并提出申请的学生

基本程序: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基本原则:一般贫困、特殊贫困

一般贫困: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贫困生认定的参考条件:

1、城镇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下岗且未再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家庭人口在五人以上,只有一个劳动力的;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

6、其它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核查认可的。

特殊贫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特困生的认定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

2、父母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的;

3、家庭人口在五人以上,只有一个劳动力,完成学业有困难,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家庭因灾害导致三无(无父母、无房屋、无收入)的;

4、本人突发疾病、意外事故需服药治疗以及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5、其它情况,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核查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