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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参加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的通知(学生处〔2018〕1号)

发布日期:2018-04-08  作者:综合科;  浏览次数:


 

各学院

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通过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这一多岗位锻炼平台,有效推进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决定组织我校在岗专职辅导员参加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流辅导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理想信念坚定,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

(二)善于创新、勤于思考,努力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三)刻苦学习钻研,努力提升专业素养,工作业绩突出。

(四)身心健康。

(五)符合岗位提供高校的其他要求。

二、活动组织实施

(一)岗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辅导员,可参考《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岗位一览表》(附件1),经本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批后方可进行申报。申报人员请将《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附件2)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于19日前提交至学生处综合科。

(二)岗位确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将根据岗位情况,统筹确定交流人员,并于2018115日前在高校辅导员网站(www.gxfdy.edu.cn)和高校辅导员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三)岗位交流:辅导员根据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所在学院和接收高校的具体安排开展交流工作。

三、辅导员交流要求

(一)辅导员交流时间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与接收高校协商确定,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秘书处办公室备案,一般为36个月。

(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辅导员所在学院及接收高校要及时了解辅导员在交流期间的表现,加强对交流辅导员的日常管理。

(三)交流期间,交流辅导员的生活补助、往返交通费用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接收高校为交流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安排住宿、办公等相关事宜。

(四)辅导员交流工作结束,需向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接收高校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提交工作总结。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曹  

联系电话:2061017(内线6017

电子邮箱:13995004176@139.com

附件:1.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岗位一览表

     2.第十七期辅导员国内高校交流申报表

 

 

                          党委学生工作部  

                    2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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