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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5日 09:43   阅读数:

各学院:

根据宁政办[2015]9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附件1)进行转发,希望各学院组织学生学习,并对已经毕业的学生进行宣传,望符合条件的同学积极申请。

另根据要求,符合代偿学生应提供的材料如下:(一式两份)

1、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附件2;

2、个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并提供宁夏银行帐号(写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3、,任职单位的连续3年或者5年的在岗证明(单位证明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及连续3年或者5年的年度考核(2014年以前毕业的学生需要5个年度,2014年(含)以后毕业的学生需要3个年度);

4、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还款证明。

咨询电话:(09512061878(宁夏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1015